買賣出口條款

element14 Pte Ltd 買賣出口條款

台灣

條款發行日:201410
更新日期:20249

本公司主要為供應商品予企業之公司。本公司所製作之目錄、任何一次性特別目錄及其他產品型錄係供企業客戶使用。縱有本條款中之約定,本公司不排除、限制或修改任何依法不得排除、限制或修改之責任,包括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及其修正所規定之責任。然而,於該等法律規定適用時,或客戶有權依照本條款之明示規定(包括第7條、第8條、第12條及第13條)請求時,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本公司之所有責任應依其選擇受到第14條之限制。

1. 定義

「目錄」係指列出本條款之目錄,不論係以何種形式呈現,亦不論是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為之;
「本公司」係指element14 Pte Ltd.(以element14之名稱從事交易)、其繼受者及受允許之受讓者;
「本條款」係指本條件及條款;
「合約」係指本公司與客戶間為買賣供應品所簽訂之合約;
「客戶」係指本公司接受其供應品訂單之個人或公司;
「商品」係指由本公司供應予客戶之商品,包含其包裝及依本條款更換之商品;
「GST」係指商品及服務稅捐法(Goods and Services Act (第117A條))下之商品及服務稅;
「服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予客戶之服務;
「供應品」係指商品或服務;
「NTD」係指新台幣;
「USD」係指美元;
「SGD」係指新加坡幣
「書面」包含電子通訊。
本條款論及法令之處,包括該等法令之重新立法、修訂或替代法令。

2. 本條款

本公司接受訂單時,將適用本條款並依本條款為之。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本條款取代並排除先前易絡盟公司和客戶在協商或交易過程中所討論之條件或條款、或客戶的制式條件與條款。若

  • 本目錄中其他條款與本條款有牴觸,或
  • 訂單中之條款與本條款有牴觸時

應以本條款為準,但本公司以書面另為同意時不在此限。本公司就特定訂單所接受之條款,與本條款共同構成本公司和客戶間關於訂購供應品的全部合意。本條款之內容不得變更,但經本公司董事書面明示同意時不在此限。

3. 價格

本公司供應品之價格單位為NTD,不含GST、其他關稅及稅捐,且任何在出貨時產生之相關運送及處理費應由客戶負擔。本公司已盡合理努力,確保供應品在目錄中之價格均正確無誤,惟該等價格並不具拘束力,本公司保留得不經通知隨時變更價格之權利。收取之價格係以接受訂單當時之價格為準。若供應品屬分期交貨者(本條款中称为「預定交貨」),於訂購日起90天內交貨之供應品,應適用之價格為第一批供應品發貨時之價格。若預定交貨日自訂購日起超過90天者,本公司保留得提高價格的權利,以適用發貨日當日所應適用之價格但將盡合理努力確保供應品在目錄中之價格正確無誤。依客戶要求須提供額外服務或客製化的商品,應依本公司書面報價所定之價格。

向新加坡地址所供應之商品及所提供之服務均應適用GST當時稅率,但以商品係供後續出口者為限。在收到商品及服務稅捐法(第117A條,1997年版)所定之證明文件,載明商品已出口時,將開立與商品及服務稅等額之貸項憑証。直接供應商品至非新加坡地址時,依據商品及服務稅捐法(第117A條,1997年版)計算商品及服務稅時,應適用之稅率為零。

本公司之制式文件為單一發票及單一發貨單。如須額外份數或須任何其他文件,其所須費用並未包括在價格中,但本公司之報價單或估價發票中另有載明時不在此限。本公司得收取製作發票影本時所須之額外費用;客戶遺失或誤置發票正本時,得收取補發發票時所須之額外費用。本公司將針對此等費用進行報價,但以客戶在要求提供報價時已一併提供詳細資料者為限。

此項費用將單獨記載。

4. 付款

付款方式如下, 可用NTD或USD支付:

  1. 電匯,本公司之銀行帳戶資料將另行提供;
  2. 本公司接受之主要信用卡;
  3. 每月結帳制,但以客戶已完成並符合徵信要求者為限。帳戶申請表格已包括在目錄中或可依要求提供。

商業信用帳戶僅適用於公司主體,不適用於個人。客戶應完成目錄所附或可依要求提供之信用申請表格。任何給予客戶之信用額度應為本公司隨時自行決定,且本公司得隨時自行決定減少、暫停或取消該信用額度,不需事前通知

請注意,就相關交易所須之銀行手續費或其他費用,本公司均不負責或支付。所有跟單信用狀均須載明此等銀行手續費或其他費用須由客戶負擔。

信用條款受到核准後,客戶應於本公司發票後30日內支付,不得扣除、抵銷或扣繳任何款項。付款時間是非常重要的。若客戶未能於到期日付款,在不影響本公司其他權利或救濟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權:

  1. 取消訂單或中止後續交貨或履行;
  2. 將客戶已付款項用於繳付本公司認為適當之供應品(或其他合約中所訂購之供應品);及
  3. 在判決前及判決後,就未付款部份收取利息至全額付清時為止,利息為澳洲儲備銀行公告利率加上百分之二(計算利息時,未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公司保留向客戶收取帳單影本之費用,或於客戶遺失或誤置帳單正本時收取費用之權利。如本公司須採取法律行動以請求給付未付款項時,客戶須負擔本公司因主張權利所生之法律及其他開支及費用。

5. 訂單

本公司保留得拒絕任何公司或個人訂單或僅接受部分供應品訂單之權利。為避免重複,任何電話訂單之書面確認均應明確載明「僅供確認之用」。就未如此標示之訂單,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且將收取多筆訂單的款項。

就記入本公司貸方帳目之交易,並無最低訂購數量之限制。特定商品之訂單,特別是非目錄所列或無庫存之商品,可能有最低訂購數量之限制,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於接受訂單前通知客戶。

訂單經接受後,無本公司董事之事前書面協議,不得取消或減少。非目錄所列之商品、無庫存、來源是Newark、由電腦產品或軟體組成、包含有害物質及/或為消耗品之訂單不得取消。

商品訂單一經本公司發送產品,即視為接受,但若客戶在訂單中錯誤地記載供應品的價格時,發貨並不視為接受訂單。

6. 交貨、保險及進口費用及關稅

本公司得與客戶書面約定採FOB、CIF、FCA、CFR (及2010年版國貿條款中所定之其他特定條件)作為供貨條件,惟交貨、包裝、保險及其他因此所生之額外費用,均不包括在供應品的報價中,相關費用將在估價發票及報價單中另行報價。若2010年版國貿條款與本條款有歧異時,應以本條款為準。

客戶應自行負擔政府機關因從新加坡出口商品所課徵,以及商品預定進口國所課徵之所有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並補償本公司因該等出口及/或進口所發生之任何關稅、稅捐、稅金、罰金、處罰、費用及損失。客戶應負責取得必要之出口/進口許可證,及遵守新加坡現行出口法規及商品預定進口國之進出口法規,並應負擔相關費用。商品若是在美國製造者,可能須符合額外之要件(詳見下述第20條規定)。

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遵守預估的交貨及/或履約時間,但除第7條規定之情況外,無論如何本公司就未能交貨、未能履約、延遲交貨或延遲履約均不對客戶負賠償之責,即使是因本公司或其運送人之過失所致者亦同。交貨及/或履約之時間不得為合約之重要事項。交貨僅得向客戶指定之地址為之。本公司得採用其可利用之任何交貨方法。

本公司保留得分期交貨或分期履約之權利。本公司縱使未能於預定日期交貨或履約,亦不妨礙或限制本公司得依相關契約規定,以分期方式進行後續交貨或履約之權利。已排定時程之交貨,其驗收不得超過訂購日期後3個月。

7. 檢查、瑕疵及未能交貨

在交貨或履行後,客戶必須合理地儘速檢查交付之供應品或提供之服務。除第13條及/或第14條所定情形外,本公司對供應品之任何瑕疵、供應品不完整或未交貨、供應品之重量或數量短缺均不負責,但客戶於收受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者,不在此限。商品所內含之軟體並非由本公司所編寫,故客戶有責任於使用商品前檢查該等軟體是否存在電腦病毒。客戶收到之包裹若有破損,客戶應於打開包裹前予以拍照以證明有破損,並立即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於商品自其營業處所發貨時所記錄之發貨數量,是客戶於交貨時所收數量之決定性證據,但客戶能提出相反的決定性證據時,不在此限。除非是在商品預定交貨日起或服務預定履行日起7日內,客戶曾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未收到商品或服務,否則本公司就商品之未交貨或服務之未履行均不負責。

對於未交貨、未履行、或客戶依第7條規定於交貨時通知有瑕疵之商品或於履行後通知有瑕疵之服務,本公司之責任僅限於依其決定在合理期間內更換商品或重新履行服務,或者退還該等供應品所付之價金。

8. 商品說明

所有關於重量、大小、容量或其他方面之規格、製圖、圖例、商品說明及明細,包括但不限於符合法令之聲明(合稱「商品說明」),不論記載於何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目錄、發貨單、發票或包裝),均僅為提供供應品之一般敘述,並不構成本約之一部分。若商品說明與製造商所描述者不同時,應以製造商所描述者為準。本公司應採取合理的措施以確保商品說明之正確性,惟仍得依賴供應商所提供之資訊;商品說明如有錯誤或遺漏,無論是否因本公司之過失或其他因素所造成,本公司於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排除所有契約責任、侵權行為責任、法定責任或其他責任。若為進行持續改善方案或為符合法律規定而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變更供應品。

9. 風險及所有權

商品損害及損失之風險應依照相關國貿條款移轉予客戶,若無相關國貿條款可茲適用,則於商品離開本公司之倉庫時或離開本公司之運送人時(以較晚發生者為準),移轉給客戶。在本公司收到客戶(以現金或可立即動用之資金)付清應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全額後,商品之所有權移轉予客戶。

於商品所有權移轉予客戶前,客戶應以本公司之受託人身份持有商品,為該等商品之通常風險全額投保,不得設質或允許對商品之任何留置權、擔保或其他利益,並將各批商品分別儲存,清楚標示為本公司之財產,且使該等商品得於合理可能情況下與特定發票比對。客戶得於日常業務範圍內使用或銷售商品,惟以客戶於任何銷售中(在銷售商品之情形)作為本公司之代理人為限。然而,該等代理關係僅限於計算收益之義務。本公司不受任何客戶與其顧客間合約之拘束。客戶應為本公司計算與該等商品價格相當之該等銷售部分之收益,並為本公司利益將其金額存在獨立銀行帳戶。客戶將為本公司利益持有任何客戶因本公司所有之商品收受之保險給付,並為本公司利益將其存在之獨立銀行帳戶。

本公司就未付款商品之權利將不受本公司依本條規定保有商品之所有權影響。

款項若未於應付款日付清、客戶破產、通過決議清算或法院命令客戶清算、或已為客戶之資產或事業指派接管人,或客戶收到執行命令或扣押命令時,本公司有權不經事先通知直接取回商品,並得為該目的進入客戶所使用或所擁有之場所。

若商品受混合、加工或使用而無法識別,或併入、混合或用於其他產品以製造另一項產品,該等商品之所有權將為客戶所有,惟該等產品銷售相當於未付款商品價格部分之收益在該等商品之全額款項支付前,仍為為本公司利益所持有。

本目錄始終是本公司之專屬財產。

10. 退貨

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退回任何貨物。在出於任何原因將任何貨物退回公司之前,客戶必須聯繫公司以獲得退貨授權碼 ('RMA')。所有貨物退回的風險和費用均由客戶承擔,客戶需完好無損並保留原本包裝。客戶有責任將貨物退回本公司,並提供退貨的交貨憑據和相對應的產品發票。

公司實行 30 天退貨政策。要在此基礎上接受退貨,商品應在發票日期後 30 天內退回以供公司收貨。獲得 RMA 後,客戶應按照指示退回產品,並在包裹外明確註明退回產品授權碼 (RMA)、客戶帳號和訂單號。

由軟體組成或經過特殊構造或包含關於限制在電器或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 2002/95/EC (“RoHS”) 中提及的任何有害物質的商品不得退回。任何不在目錄中或非庫存商品的商品不得退回。如果提供密封包裝的任何對靜電敏感的商品或對潮濕敏感的組件 (MSL) 已打開、篡改或損壞,則不得退回。

本公司可自行斟酌是否向退貨原因為""不需要""、""訂購錯誤""或""包裝/DC不符需求(下單前未提出)""的任何退貨收取產品發票價值的 20% 重新進貨費用 (最低收費為:NTD 500元)。

11.擔保物權

就客戶應付之全數款項,本公司對於即將供應給客戶之所有商品及已為客戶執行工作之商品具有一般性的擔保物權,以14天前書面通知客戶後,本公司得出售該等商品,並將出售所得用以償還應付予本公司之款項。

12. 性能及適合特定用途

依照第14條:

  1. 除非本公司之董事曾以書面特別明示保證供應品之性能指標、容許誤差值或特性,否則就供應品未能符合上開標準,無論是否可歸因於本公司之過失或其他因素,本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且
  2. 客戶有責任確保供應品足以適合某特定用途,但本公司之董事曾以書面明示保證供應品適合某特定用途時,不在此限。

本公司之員工所提供之諮詢或推薦但未經本公司任何董事以書面確認時,均由客戶自行承擔依賴該等諮詢或推薦可能產生的風險,且本公司對於該等未經確認之諮詢或推薦不負任何責任。除第14條另有規定外,業依第12條規定確認之保證、聲明、諮詢或推薦嗣後被證明為不正確、不準確或有誤導性者,本公司對客戶之責任僅限於退還供應品已支付之價金,或由本公司決定以足量且適當之供應品代替之。

13. 保固/保證

本公司將盡力將商品製造商提供之保固/保證移轉給客戶。此外,若客戶能於商品出貨或服務提供日起12個月內提出令本公司合理滿意之證據,能證明商品或服務因材料、工藝或設計方面的瑕疵而有損壞或瑕疵者,本公司有權自行選擇免費修理或更換損壞或有瑕疵之商品,或免費重新履行服務。軟體程式是在客戶完全了解本公司並未保證軟體的功能無任何瑕疵或無錯誤的前提下所供應。

上述保固/保證義務不適用於下列情況所造成之商品瑕疵:

  • 客戶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變更或修理商品;
  • 客戶未遵照製造商關於商品貯存、用途、安裝、使用或維修之指示;
  • 在合理的檢查中應該可以合理顯現的瑕疵,客戶卻未能依照第7條規定通知本公司有該等瑕疵;
  • 客戶未能於商品發貨或服務履行日期起12個月(或本公司於接受供應品訂單時所指明之其他期間)內,通知本公司有該等瑕疵。

依第13條規定更換之供應品或修理之商品,於原供應品之剩餘保證期間,按本條款提供保證。被更換之商品應屬本公司所有。

客戶授與本公司及其員工、代理人及代表人得進入客戶場所執行第13條規定之修理或更換工作之權利。客戶應確保提供在客戶場所工作之本公司員工、代理人及代表人有安全無虞之工作環境,且客戶應負責於本公司人員到達現場前,將須要修理或更換之電腦或處理器從客戶的網路中獨立出來,並負責製作該等電腦或處理器上之備份資料。

除下述第14條及上述第7條另有規定外,本條款係本公司對有瑕疵供應品所負之唯一義務,且為客戶就有瑕疵供應品所享有之唯一救濟;就商品(或商品使用之材料)具有令人滿意之品質、適合特定目的或性能、或服務達到特定工藝標準乙事,客戶接受本條款以代替所有關於該等事宜之明示或默示之法定或其他聲明、條件或保證,且該等聲明、條件或保證於此排除適用。

14. 責任

因未能提供建議或資訊,或提供錯誤的建議或資訊所致之損害、損失、費用、主張或支出,無論是否可歸責於本公司或其員工、代理人或次承包商之過失,本公司均不負責。

若本公司排除或企圖排除其對特定事項之責任係屬非法時,則本公司不排除或限制其對該等事項之責任。本條款並未排除或限制本公司就因其過失或虛偽陳述造成死亡或人身傷害所應負之責任。

除本條款或法律明確規定可請求修復商品、更換商品、重新履行服務、或退還已付價金之權利外,對於下列事項所引起或與其相關而造成之損害或直接、間接或衍生性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純粹經濟損失、所失利益、損失業務、失去使用機會、遺失資料、電腦當機、商譽秏損、業務中斷、購買或製造成本增加、錯失機會、錯失締約機會及類似情事),本公司均無須對客戶負責,不論是基於契約、侵權行為(包括過失侵權行為)、違反法定責任、回復原狀或其他而生之責任:

  • 供應品或供應品之製造、銷售、性能、特性,或本公司或其員工、代理人或次承包商未能或延遲履行或供應供應品;
  • 本公司違反本約中明示或默示之條款;
  • 任何供應品之使用、轉售或持續提供;或任何包含商品或使用供應品所發開之產品;
  • 本公司在客戶場所時之行為或不行為;
  • 本公司或其代表人所為之聲明或提供諮詢,或不為聲明或不提供諮詢(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遵守法令之聲明);或
  • 本約規定之其他事項。

除第14條第(2)項另有規定外,本條款構成本公司就供應品對客戶所負之全部責任,並代替及排除法規或普通法所為默示之所有其他保證、條件及條款,但法律規定不得排除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基於契約、侵權行為(包括過失或違反法定責任)、虛偽陳述或其他方面之全部責任應僅限於由本公司選擇修復商品、更換商品、重新履行服務、或退還供應品已付之價金。本公司茲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排除明示或默示、法定、習慣或其他之條件、保證及規定(但不含本條款所規定或依本條款所提供之條件、保證及規定),如無前述排除,該等條件、保證及規定將或可能為客戶之利益存在。如商品得儲存使用者資料,修復將導致該等資料之喪失,於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本公司排除對該等資料喪失之責任,並建議客戶於將商品寄回本公司修復前採取將該等資料備份之措施。

本公司之員工、代理人或次承包商得以其本身名義或為其本身利益而信賴及執行本條款所約定之責任排除及限制規定。

15. 易絡盟尋找產品服務(element14 ProductFind)

客戶了解下述服務是免費提供之服務。在不限制第14條規定之前提下,有關易絡盟尋找產品服務(element14 ProductFind):

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協助客戶辨認及/或採購適當的商品,但若未能即時協助或完全未能協助,或未能尋得可能或適當之商品來源,或未能以預期的方式在預期的時間提供服務,本公司均無須負責。客戶有責任認定商品是否適合客戶預定之用途,本公司在這方面並未提供任何聲明或保證。

16. 個人資料之使用

本公司依照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其隱私權保護政策 及自各個人資料擁有者取得之同意處理個人資料。本公司隱私權保護政策 列出本公司如何管理、蒐集、使用及傳輸個人資料及其目的。

17. 智慧財產權

本目錄所載之供應品可能含有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工業財產權,包括專利、專門知識、商標、著作權、設計權、新型權、資料庫權、積體電路佈局權或其他權利。除了使用供應品之權利或在客戶正常營業過程中轉售供應品之權利外,客戶並未被授與任何權利或特權。對於任何原因所造成侵害上述權利之主張,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尤須說明的是,在不影響前項條文之前提下,本公司及/或其供應商保有構成商品一部分之軟體程式之所有權。客戶應負責了解許可證或使用權之條款,並支付應付之權利金。該等程式僅可與商品一起使用。本公司擁有本目錄之全部著作權;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禁止複製目錄之全部或一部。

18. 促銷

本公司若寄送商品或服務之促銷資料予客戶,因該等促銷資料而購買之所有供應品均應適用本條款。

19. 原產國

除本公司另行以書面確認者外,本目錄所載之事項均不得被認為是商品或其中任何部分之原產地、製造商或商品生產之聲明。本公司為提供原產地證明(如可取得)所須之費用,應由客戶支付。

20. 出口管制

客戶確認客戶已經或將要從Avnet Inc.或其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統稱「安富利」)購買的商品、技術1或軟體(統稱「產品」) 均受到美國出口法律和其他適用之司法管轄區的進出口法律約束。

客戶提供以下保證:

  1. 客戶不會將這些安富利產品應用於化學、生物或核武器、火箭系統(包括彈道導彈系統、軍用航天發射器及探空火箭)或者能夠發射化學、生物或核武器的無人機、具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研發,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禁止的最終用途。
  2. 除非獲得適當的政府機構之出口批准或許可,否則客戶不會將任何安富利產品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出口、轉出口或者轉讓(或促成出口、轉口或轉讓)給任何被禁運或制裁的國家/地區、司法管轄區、個人、企業、組織或單位。 這包括受到美國、歐盟或其他相關政府所實施的禁運或制裁。
  3. 由客戶負責安富利產品的出口、轉口、轉讓或進口時,客戶應按照相應並適用法律的要求辦理許可證或其他許可批文。 並且,唯有在符合相應並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才會安排出口、轉口、轉讓產品。
  4. 客戶不會出口或轉出口安富利產品到白俄羅斯、古巴、伊朗、朝鮮、俄羅斯、俄羅斯佔領的烏克蘭地區和敘利亞。 *備註:這些國家/地區隨時有可能變更。
  5. 當最終用途為超級電腦2先進節點積體電路3先進計算4或者半導體製造5時,客戶不會將安富利產品出口、轉口、或轉讓至EAR 744.23條文中的國家/地區,也不會在EAR 744.23條文中的國家/地區使用安富利產品。
  6. 當最終用途為軍用,或最終使用者位在EAR 744.21條文中的國家/地區時,客戶不會使用,出口、轉口、或轉讓安富利產品。
  7. 為了遵守與安富利產品相關之各種出口、轉口、轉讓或進口法律的條款和條件,當安富利要求客戶提供與這些產品相關的進出口資訊時,客戶同意提供安富利的所有資訊請求。

客戶聲明並保證其為非政府(國防相關)6或 軍事7最終用戶,並且不得將商品用於 政府(國防相關)6或軍事7用途。客戶承諾不會將商品提供給政府(國防相關)6或軍事7最終用戶或用於政府(國防相關)6及軍事7用途。

此保證聲明在客戶與安富利的採購訂單完成後仍將有效。

*以下中文翻譯僅供參考,原文請參考US EAR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10/13/2022-21658/implementation-of-additional-export-controls-certain-advanced-computing-and-semiconductor

1 技術包含「技術數據」和「技術説明」。 「技術數據」的形式可為書面或記錄在媒介或設備(例如磁碟、磁帶或只讀記憶體)裡的資訊:設計圖、圖表、模型、技術分析表、工程規劃、設計流程和規格以及手冊和說明書等。 「技術説明」是指通過指導、技能培訓、工作知識或諮詢服務等形式所提供的説明。
2 「超級計算機」是指一個在41,600立方英尺或更小范圍內,具有100及以上雙精度(64位)千萬億次或200及更多單精度( 32位)千萬億次的集體最大理論計算能力的計算系統。
3 「先進節點積體電路」 在EAR 734和744條文中,先進節點積體電路包括符合下列任一標準的積體電路:
  1. 使用非平面電晶體架構或16/14奈米或以下「製程」 「技術節點」的邏輯積體電路。
  2. 128層或以上NAND記憶積體電路;或者
  3. 使用18奈米半間距或更小的「製程」 「技術節點」的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積體電路。

4 「先進計算」包括採用非平面晶體管結構的邏輯積體電路或其生產技術節點為16nm或14nm或以下; 具有128層及以上的(NAND)存儲器積體電路; 或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集成電路,採用半間距為18nm或更小的生產技術節點。 可以製造具有或可程式設計的積體電路,使其在所有輸入和輸出上具有 600 GB/s 或更高的雙向傳輸速率,除易失性記憶體外; 以及可滿足或類比此類性能參數的任何計算機、電子元件、元件、軟體或技術。
5 「半導體製造設備」是指晶元製造設備最終用途管控:對於任何受EAR管轄的非EAR99類物項,不考慮其具體對應的ECCN,即使其出口是用於開發或生產前端積體電路製造設備及其零部件,只要該些設備和零部件未被歸類為3B001(3B001.g.h.j除外)、3B002、3B991 (3B991.b.2除外)、 3B992,本規則就不限制前述物項的出口。
6 「政府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定義為國家/政府擁有完全擁有權和控制權,或擁有控股權益(即持股 50% 以上),使國家/政府能夠參與商務工作的法人實體 與其公共管理職能分開。 換句話說,如果政府擁有一家公司至少 50% 的股權,則該公司被視為國有企業。
7 「最終軍事使用者」是指 (1) 國家武裝力量(包括陸軍、海軍、海軍陸戰隊、空軍或海岸警衛隊),以及國家警衛隊和國家員警、政府情報或偵察組織; (2) 其行動或職能旨在「最終軍事用途」的任何實體。

21. 取得特定商品之年齡要件

法律若規定購買特定商品須符合最低年齡限制時,客戶確認其已超過規定之最低年齡,且收受商品之人已超過相關之最低年齡。

22. 禁止之應用方式

商品並非為下列目的所設計或授權,亦不保證適合下列目的:

用於地雷、核子設備或武器、化學或生化武器、飛彈技術、航太、航空器或空中交通事務、維生設備、手術植入設備或或其他手術植入設備或或其他目的任何在商品故障或功能失常時可合理預期將造成人身傷害、死亡、嚴重財產或環境損害的目的。

嚴禁將商品使用或包含在上述設備、系統或應用中(除本公司書面同意該等限制不適用於特定產品外),該等使用行為應由客戶自行承擔風險。若因該等使用行為造成責任或支出(包括費用),客戶應賠償本公司及其供應商,即使該等損害係可歸責於有缺陷之設計或製造。

23. 可重新包裝服務

本公司依照本條款之規定對特定商品提供可重新包裝服務。本服務適用於本公司不時指定合格之商品,惟有150之最低訂購數量限制。本公司保留變更指定商品之權利,並得隨時就此服務收取費用,除本公司於變更時依本條款接受之訂單外。

24. 不可抗力

若因本公司無法合理控制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為、戰爭、火災、爆炸、水災、進口或出口法規或禁運、勞資糾紛、未能或延遲取得商品之供應或勞動力)(下稱「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延遲或未能履行本條款中本公司應盡之義務,本公司對客戶不負任何責任,亦不視為違反本條款。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本公司得自行選擇延遲履行或取消本約之全部或一部。

25. 法律解釋

所有契約應以新加坡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或契約而生或與本條款或契約有關之爭議,應由新加坡法院管轄。本第25條所載之管轄權協議僅為便利本公司而訂定,本公司保留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訴訟之權利。雙方同意由新加坡法院管轄。

26. 一般規定

本條款之規定若被主管機關認為全部或一部無效、可撤銷、不可執行或不合理,該項無效、可撤銷、不可執行或不合理之規定應與其他規定分別視之,且本條款其他規定及該項規定之其餘部分不受影響。

本公司未能執行本條款任何規定之全部或一部,不得解釋為拋棄其依本條款規定之權利。

本公司不須取得客戶同意,亦不須通知客戶,即有權隨時將本條款及/或任何契約之利益及負擔轉讓給其集團內之公司。為符合本條款之目的,「集團」一詞係指本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及該等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除本公司員工、代理人及承包商外,非客戶之人無權依照新加坡契約法第三方權利章節第53B條(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執行本條款之任何規定。

本條款取代先前公布之所有條款,該等條款先前適用於本公司與客戶間關於供應品銷售之契約。

2024年9月